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655号 罪犯郑选文,男,199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寿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2018)闽0582刑初字第5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选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1日交付福建省福州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选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获468.3分,表扬0次。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郑选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该犯剩余刑期不足执行机关报减幅度,对其减刑幅度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选文不予减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连 萍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晓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