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刑更53号罪犯夏元新,男,195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大连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金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元新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本案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大刑二终字第3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夏元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认为,罪犯夏元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8年10月31日,罪犯夏元新获得表扬奖励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夏元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元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自2013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23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洪成
审判员 秦艳芳
审判员 仉志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立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