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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刑更53号

夏元新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
当事人
夏元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刑更53号罪犯夏元新,男,195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大连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金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元新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本案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大刑二终字第3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夏元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认为,罪犯夏元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8年10月31日,罪犯夏元新获得表扬奖励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夏元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元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自2013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23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洪成

审判员  秦艳芳

审判员  仉志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立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