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刑更31号罪犯于维伟,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东港市,中专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丹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维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于维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新入监犯监狱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新入监犯监狱认为,罪犯于维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8年10月31日,罪犯于维伟获得表扬奖励3次、另获考核积分30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于维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于维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9年5月4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洪成
审判员 柳 震
审判员 项 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立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