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521民初2482号之一
申请人:毛海云。
被
申请人:邱如明。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鲁0521民初2482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邱如明所有的苏G×××**号小型轿车一辆。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邱如明所有的苏G×××**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扈亭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殷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