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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521民初2482号之一

毛海云、邱如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3-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毛海云;邱如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521民初2482号之一

申请人:毛海云。

被

申请人:邱如明。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鲁0521民初2482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邱如明所有的苏G×××**号小型轿车一辆。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邱如明所有的苏G×××**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扈亭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殷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