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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2行初3号

原告宫艳斐与被告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当事人
宫艳斐;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1002行初3号 原告宫艳斐。 委托代理人马广路。 委托代理人许露露。 被告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子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宫艳斐与被告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宫艳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邹艳茹

人民陪审员  王立民

人民陪审员  祝业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敏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