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4民初1120号
原告:朱俊江,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周耀辉,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 原告朱俊江与被告周耀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俊江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俊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俊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计119元,由原告朱俊江负担。
审判员 路建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薛 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