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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104民初1120号

朱俊江与周耀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俊江;周耀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4民初1120号

原告:朱俊江,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周耀辉,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 原告朱俊江与被告周耀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俊江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俊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俊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计119元,由原告朱俊江负担。

审判员  路建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薛 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