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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1021行审4号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与杨福良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杨福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陕1021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徐军锋,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干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10210160645781。 法定代表人孙占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军锋,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钟乐,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被执行人杨福良,男,生于1963年7月7日,汉族,住洛南县。 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杨福良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8)14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18年5月21日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8)14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杨福良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本组土地于2018年4月7日开始动工砌基建库房一大间,经现场勘测,库房占地总面积197.6平方米。经核查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宗地位于洛南县棚户区改造范围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责令杨福良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97.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018年6月7日该处罚决定送达杨福良后,杨福良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生效后经催告仍未自动履行。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8)14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对杨福良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8)14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梦琳

审 判 员  刘延洛

人民陪审员  郭安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倩

书 记 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