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终3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顺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学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卫华,女,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楼。
法定代表人:周伟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曙光,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顺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4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顺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顺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顺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253元,减半收取为14626.5元,由陕西顺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雪晴
审 判 员 姬 钊
审 判 员 蒋 瑜
二0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