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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1财保87号

胡乃起、李守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胡乃起;李守华;李守训;张西梅;李长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1财保87号

申请人:胡乃起,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

被

申请人:李守华,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李守训,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张西梅,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李长增,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申请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守华、李守训、张西梅、李长增银行存款3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守华、李守训、张西梅、李长增银行存款3万元。 申请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久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戚强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