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268号 罪犯陈忠,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台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919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22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7年10月21日以(2017)闽01刑更55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忠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3次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陈忠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陈忠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该犯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减刑幅度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琼
审判员 连 萍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柯舒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