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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执139号之一

周一波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9-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周一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139号之一 被执行人周一波,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关于周一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刑终641号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周一波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不动产单元号51××××55)予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润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