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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303民初100号

虞大成、周梅等与随州市红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18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虞大成;周梅;随州市红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婉;李福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303民初100号原告虞大成,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原告周梅,女,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仕铭(代理权限:参加诉讼、和解,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代签收法律文书),住随县。被告随州市红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张婉,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随州高新区。被告李福林,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大成、周梅诉被告随州市红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婉、李福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随州市红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婉、李福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大成、周梅撤回对被告随州市红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婉、李福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70元,减半收取4735元,由原告虞大成、周梅负担。

审 判 长  陈红艳

人民陪审员  苏功茂

人民陪审员  裴 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守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