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303民初100号原告虞大成,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原告周梅,女,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仕铭(代理权限:参加诉讼、和解,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代签收法律文书),住随县。被告随州市红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张婉,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随州高新区。被告李福林,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大成、周梅诉被告随州市红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婉、李福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随州市红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婉、李福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大成、周梅撤回对被告随州市红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婉、李福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70元,减半收取4735元,由原告虞大成、周梅负担。
审 判 长 陈红艳
人民陪审员 苏功茂
人民陪审员 裴 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守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