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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602执1904号

徐坤、陈新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坤;陈新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602执1904号 申请人执行人:徐坤。

被执行人:陈新泉。 本院在执行徐坤与陈新泉民间借贷纠纷,在法定期限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8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8日、2018年11月16日、2018年12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没有不动产、有价证券和工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8年12月22日前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东三村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陈新泉在该村委会的农贸市场股金分红情况,该村委会负责人答复农贸市场正在招标规划当中,实际收益期限不确定。 4、本院于2018年8月9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本院于2018年8月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才财产,申请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六种情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兴明

审判员  张俊杰

审判员  裴凯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广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