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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268号

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7-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3民初1268号起诉人: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国贸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益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炜键、黎翠仪,均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收到起诉人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起诉丽江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电梯设备款262800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4640元(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5%);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5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了《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约定被起诉人向起诉人采购8台“广日牌”电梯,合同总价为1292800元。起诉人已于2014年8月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起诉人尚未向起诉人支付已到履行期的电梯设备验收款及质量保证金共262800元,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并应向起诉人支付违约金。经审查,被起诉人的住所地在云南省丽江市。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在所签的《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福星路1017号;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协商未能解决时,提交设备安装地丽江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前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涉案《电梯设备买卖合同》有仲裁条款,亦载明了具体的交货地点。故此,若仲裁条款有效,本案纠纷应提交至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若仲裁条款因约定不明确而无效,本案应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现无证据证明仲裁条款无效,且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卫健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 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