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206执20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无容无功补偿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24430073F,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国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娴,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919004770,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英。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无容无功补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容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06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无容无功补偿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269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782元,减半收取计1891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311元,由新开公司负担。在执行中,申请人撤回本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无容无功补偿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0206执205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华明
审判员 徐 雷
审判员 许正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