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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2民初485号

张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485号

原告:张某,女,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许某,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李建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雪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