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485号
原告:张某,女,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许某,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李建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雪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