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321财保14号
申请人:王洪岩,男,1975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
申请人:王雪,男,1975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申请人王洪岩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雪所有的桑塔纳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于鸡东县拆迁公司办公室。申请人王洪岩以其所有的广汽本田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王雪所有的桑塔纳小型轿车,由申请人王洪岩保管,期限为二年,在扣押期间,如出现灭失、损毁等一切后果由申请人王洪岩承担赔偿责任; 二、查封申请人王洪岩所有的广汽本田牌小型轿车车籍档案,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许转让、抵押、变卖、互易及办理过户手续。 案件申请费370.00元,由申请人王洪岩负担,在起诉时可以请求被告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闫树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贾必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