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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28号

贵州磊顺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晓亮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贵州磊顺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晓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28号

申请人:贵州磊顺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L3MA4J。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长青社区新发组。

法定代表人:张显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成祥,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王晓亮,男,汉族。1986年6月5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贵州磊顺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磊顺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王晓亮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晓亮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马育红

书记员李博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