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2财保61号
申请人:王成花,女,1971年11月生,汉族,住郯城县,
被
申请人:赵永敏,女,1991年12月生,汉族,住郯城县,申请人王成花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永敏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5500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成花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永敏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永敏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期限为三十天。案件申请费570元,由申请人王成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庆祝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