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民终7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建云,女,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康庄兴隆生活消费品零售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三街镇医院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同来,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雪,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政通路**。
法定代表人:张春元,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静,北京胡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侯建云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康庄兴隆生活消费品零售市场中心、被上诉人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人民政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9民初9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建云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侯建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建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010元,减半收取4505元,由侯建云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爱红
审判员 柳适思
审判员 辛 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瑾
书记员陈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