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1民终768号

侯建云与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人民政府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侯建云;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人民政府;北京康庄兴隆生活消费品零售市场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民终7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建云,女,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康庄兴隆生活消费品零售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三街镇医院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同来,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雪,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政通路**。

法定代表人:张春元,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静,北京胡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侯建云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康庄兴隆生活消费品零售市场中心、被上诉人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人民政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9民初9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建云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侯建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建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010元,减半收取4505元,由侯建云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爱红

审判员  柳适思

审判员  辛 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瑾

书记员陈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