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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3执保67号

郑州君益贸易有限公司与张达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君益贸易有限公司;张达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3执保67号

申请人:郑州君益贸易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张达兴。申请人郑州君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达兴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03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达兴名下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靳晨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