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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02刑初33号

向殿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利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向殿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2802刑初33号公诉机关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殿富,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汉族,小学文化,客车驾驶员,户籍地利川市,现住利川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利检刑诉[2018]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殿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家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殿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11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向殿富驾驶鄂Q×××**号中型普通客车由利川市谋道镇马峰坳沿马大线往谋道镇大兴村方向行驶,至谋道镇“羊耳山”凤凰小区路段时,遇执勤民警检查,经清点,向殿富所驾车辆实载人数41人,该车辆核定载客人数19人。另查明,案发后,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对被告人向殿富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殿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湖北省非税收入银行(交通罚没款)通用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利某公司会议记录、鄂Q×××**号车GPS巡查台账、2018年8月11日门检资料、向殿富的户籍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向某1、向某2、向某3、陶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指认车辆照片;4、向殿富被查获时现场视频光盘;5、被告人向殿富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殿富从事旅客运输业务,在道路上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向殿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殿富在公安机关缴纳的罚款应折抵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殿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春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昕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