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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恢141号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彭碧随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彭碧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恢14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被执行人彭碧随,女,汉族,1975年11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陆河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碧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6000元、受理费5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

裁定如下: (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戴炳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