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6民初418号
原告:黄波,男,1981年0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创,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林秀芳,女,1981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黄波诉被告林秀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08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黄波于2019年0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波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元,由黄波负担。
审判员 熊浩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