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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6民初418号

黄波与林秀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黄波;林秀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6民初418号

原告:黄波,男,1981年0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创,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林秀芳,女,1981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黄波诉被告林秀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08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黄波于2019年0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波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元,由黄波负担。

审判员  熊浩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