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02执25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科迪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艳林。被执行人江苏新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国飞尚城**。
法定代表人:杨淏。申请执行人武汉科迪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新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8)苏0902民初5618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新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650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建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