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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82刑初42号

孟祥群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吉林省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孟祥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182刑初4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祥群,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初中文化,现住榆树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未检刑诉[2019]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祥群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廉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祥群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己审理终结。 2018年7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孟祥群酒后驾驶×××号轿车沿榆树大街行驶至邮储快递附近与他人发生争吵,被警察查获。经长春市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孟祥群血液乙醇含量为166.55mg/100ml,达到醉酒阀值。 另查明,被告人孟祥群持C1型驾驶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祥群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祥群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孟祥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及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一款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祥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建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