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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24号

遵义汇川黔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何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遵义汇川黔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何志勇;陈安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24号

申请人:遵义汇川黔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东联线大道讼麓苑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61022780Q。

法定代表人:付德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膑,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佳,该行员工。

被

申请人:何志勇,男,汉族,1982年11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

申请人:陈安利,女,汉族,1977年6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汇川黔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志勇、陈安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遵义汇川黔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何志勇、陈安利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遵义汇川黔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志勇、陈安利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转让、变卖、毁损被保全的财产,亦不得实施其他导致查封财产权属变更或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的行为。如需变卖被保全财产,需报本院批准,并将变卖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如果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尉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