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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83民初503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与李树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吉林省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李树伟;闫洪国;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83民初503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地址为德惠市西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刘壮,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亚山,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菜园子分理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长安,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菜园子分理处经理。

被告:李树伟,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闫洪国,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张伟,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与被告李树伟、闫洪国、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2018年12月13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00元,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275.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负担275.00元;邮寄费224.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立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丹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