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83民初503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地址为德惠市西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刘壮,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亚山,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菜园子分理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长安,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菜园子分理处经理。
被告:李树伟,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闫洪国,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张伟,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与被告李树伟、闫洪国、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2018年12月13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00元,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275.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负担275.00元;邮寄费224.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立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丹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