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881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阿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与七里河南路交汇处东南角绿地之窗云峰****。法定代表人王永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兰洲,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关于河南阿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张兰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50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及其处理情况如下:
一、2018年11月3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一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无财产;2018年12月1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二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无财产;2019年1月1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三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无财产。
二、已履行0元。
三、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四、通过传统查控未查控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拟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在多次查找后目前没有找到被执行人。
六、尚未实现的债权包括支付垫付款54358.52元,违约金5000元、律师费3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679元,执行费846元。综上,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意见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191民初15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牛建军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雪瑞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