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3执3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镇前街**。
负责人:陈光新。
被执行人:王鹏翔,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林玲,女,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王成全,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温州市华宸磁能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三道****>
法定代表人:林玲。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03民初4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91459.32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温州市华宸磁能锁业有限公司、王鹏翔、王成全、林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温州市华宸磁能锁业有限公司、王鹏翔、王成全、林玲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温州市华宸磁能锁业有限公司、王鹏翔、王成全、林玲的财产情况,并于2018年3月8日走访了被执行人温州市华宸磁能锁业有限公司、王鹏翔、王成全、林玲的住所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询所得被执行人王成全所有的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42036,土地权证号:温集用(2008)第2-24946号),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被执行人王成全所有的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42036,土地权证号:温集用(2008)第2-24946号)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2018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1日),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处置,现变卖已流拍,本案未受偿。 截止2019年1月1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91459.32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温州市华宸磁能锁业有限公司、王鹏翔、王成全、林玲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市华宸磁能锁业有限公司、王鹏翔、王成全、林玲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铁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