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85民初307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与张正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张正好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85民初30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住所地登封市区滨河路。主要责任人:陈跃峰,住登封市区滨河路。

被告:张正好,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与被告张正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的责任人陈跃峰,被告张正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事实与理由)张正好辩称,(答辩意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概述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的质证和认定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简要评判)。综上所述,……(写明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

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2.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兴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