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504民督25号
申请人: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栖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10114764289764D。
法定代表人:闫智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梅,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欧涵,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申请人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欧涵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于2019年1月3日发出(2019)皖0504民督2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欧涵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前,向本院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9)皖0504民督2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受理费17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陈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邱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