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13民初8902号
原告:袁伟度,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重阳,无锡市梁溪区惠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雪英,女,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重阳,无锡市梁溪区惠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萍,女,194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顾争,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顾涵雨,男,194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顾希白,男,194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顾希平,男,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袁伟度、杨雪英与被告张萍、顾争、顾涵雨、顾希白、顾希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伟度、杨雪英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袁伟度、杨雪英撤诉。案件受理费9312元,减半收取计4656元,由袁伟度、杨雪英负担。
审判员 潘磊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缪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