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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13民初8902号

袁伟度、杨雪英与张萍、顾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3-0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伟度;杨雪英;张萍;顾争;顾涵雨;顾希白;顾希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13民初8902号

原告:袁伟度,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重阳,无锡市梁溪区惠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雪英,女,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重阳,无锡市梁溪区惠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萍,女,194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顾争,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顾涵雨,男,194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顾希白,男,194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顾希平,男,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袁伟度、杨雪英与被告张萍、顾争、顾涵雨、顾希白、顾希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伟度、杨雪英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袁伟度、杨雪英撤诉。案件受理费9312元,减半收取计4656元,由袁伟度、杨雪英负担。

审判员  潘磊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缪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