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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84财保3号

海门市晨曦金属制品经营部与南京广田柏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海门市晨曦金属制品经营部;南京广田柏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84财保3号

申请人:海门市晨曦金属制品经营部,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丝绸路**。经营者:陈陆新,男,1958年7月7日生,住海门市。

被

申请人:南京广田柏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仕宝,董事长。申请人海门市晨曦金属制品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南京广田柏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江苏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工地的工程款人民币16万元。陈陆新以其名下坐落于海门市海门街道丝绸路69号住房一套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存在可能转移财产的情形,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广田柏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江苏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工地的工程款人民币16万元。

二、查封陈陆新名下坐落于海门市海门街道丝绸路69号住房一套。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320元,由申请人海门市晨曦金属制品经营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潘砚宇

书记员杨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