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晋0107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 负责人张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亢春香,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帅贝贝,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西山煤电太原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石正云,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晋龙,男,该公司法务。 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乡执法局)申请执行该局作出的并城乡执罚字(2017)第19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城乡执法局申请称,2018年3月20日我局对西山煤电太原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山煤电住房建设公司)作出了并城乡执罚字(2017)第19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8年3月26日送达。西山煤电住房建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故向法院申请执行罚款1万元,加处罚款1万元,合计执行2万元。 申请执行人城乡执法局提供的证据有: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3.行政处罚执行催告通知书;4.调查询问笔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城乡执法局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并城乡执罚字(2017)第19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西山煤电住房建设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西山煤电住房建设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9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城乡执法局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城乡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正确,也无其他明显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并城乡执罚字(2017)第19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 判 长 武 帅
人民陪审员 李立萍
人民陪审员 王巧梅
二O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焦雪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