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282民初14523号
原告:陆军一,男,195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慈溪市文化商务区剧院路17号美华中心10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少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欢章,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原告陆军一诉被告黄欢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沈国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军一、原告代理人罗少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欢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诉请:1.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6年10月24日至2017年2月16日,被告黄欢章因需向原告陆军一借款500000元,并出具三份借条。至今,被告尚未归还原告400000元前述借款。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
判决如下: 被告黄欢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陆军一借款4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黄欢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沈国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代
书记员 黄晓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