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0811民催14号

炎陵县嘉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炎陵县嘉新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811民催14号申请人炎陵县嘉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炎陵县九龙工业区(霞阳镇深坑村雷家组)。法定代表人冯新明,董事长。申请人炎陵县嘉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11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信银行焦作分行营业部签发的票号为30200053/26947438;金额:伍万元整;出票人: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焦作分行营业部,出票人账号73×××12,出票日期贰零壹柒年叁月壹拾伍日,收款人焦作煤业(集团)新乡能源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41×××86,汇票到期日贰零壹柒年玖月壹拾伍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炎陵县嘉新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炎陵县嘉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牛守海

审 判 员  梁小云

人民陪审员  姜红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雪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