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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26号

璧山区河宇建材租赁站、重庆垚炀商贸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璧山区河宇建材租赁站;重庆垚炀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26号

申请人:璧山区河宇建材租赁站,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泥桥村泥桥驾校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R5LH7N。经营者:曾德军,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金世宾。委托代理人江梦玲。

被

申请人:重庆垚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滨江路菜坝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7H1C2C。

法定代表人:张集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璧山区河宇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垚炀商贸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璧山区河宇建材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垚炀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00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重庆垚炀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00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爽

书记员饶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