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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93执异2号

吉林省华利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吉林省华利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93执异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锦湖大路**。

负责人:华景斌,主任。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华利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融创上城******房屋**。

法定代表人:花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华利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我院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称,一、案涉500万元农民工保证金因发生(2015)长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的情况而暂不能予以返还,并非异议申请人高新管委会不按《民事调解书》履行返还500万元农民工保证金的义务;《民事调解书》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相关的责任也不能由高新管委会承担。1.案涉500万元农民工保证金因发生《民事调解书》约定的情况而暂不能予以返还。2.华利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前,即已经知悉案涉该笔500万元农名工保证金因涉及纠纷被法院冻结止付的情况,华利公司在不具备要求返还500万元农民工保证金的情况下仍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既与《民事调解书》约定不符,也有违诚实信用。对其请求不应予以执行。

二、高新区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止付的500万元款项与法院(2018)吉0193执79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的执行标的500万元实际属于同一笔款项,但被法院重复冻结。鉴于以上原因和事实,并非高新管委会不按《民事调解书》的约定返还农民工保证金500万元,而系由于《民事调解书》约定的暂不予以返还的情况发生和高新区法院协助执行文书而致无法返还。上述原因和情况的出现不能归责于高新管委会,高新管委会并无任何过错。因此对于案涉的利息、执行费用等,亦不应由高新管委会承担。故请求本院撤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吉0193执799号执行裁定书,解除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并不向申请执行人华利公司拨付任何执行款项;利息、执行费用等不应由异议申请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

本院查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吉林省华利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于

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形成(2015)长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一份,其中:第四项、农民工保证金500万元,高新管委会于2018年6月30日前向华利公司返还完毕,但出现下列情况时:高新管委会有权决绝返还:1.吉林省华宇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就《在建工程转让合同》向高新管委会主张权利;2.吉林省华宇现代农业发展公司就《关于农民工保证金相关权利转让协议》向高新管委会、华利公司或双方主张该500万元农民工保证金;3.吉林省华宇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华利公司的纠纷涉及高新管委会而向高新管委会主张权利。出现上述情况时,该500万元农民工保证金将依据协商结果、仲裁结果、判决结果依法处理。现吉林省华利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该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1执监210号执行裁定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吉0193执799号执行裁定,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被执行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向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送达了相应法律文书,内容为:冻结吉林省华利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你单位的农民工保证金500万元,在冻结期间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回复该笔款项,如需支付,可将此款支付至我院,在冻结期间,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农民工保障金返还手续。2018年6月27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吉0193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至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送达,内容为:对吉林省华利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你单位的农民工保证金500万元暂停支付,执付期限为三年。后华宇公司起诉华利公司和我院。

本院认为,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执行程序的焦点为(2015)长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内容是否能够成就,上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向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送达了相应法律文书及(2018)吉0193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均能体现出(2015)长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中的“3.吉林省华宇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华利公司的纠纷涉及高新管委会而向高新管委会主张权利。出现上述情况时,该500万元农民工保证金将依据协商结果、仲裁结果、判决结果依法处理”因此,异议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张成立,吉林省华宇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华利公司的纠纷涉及高新管委会条件成就,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500万元农民工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93执799号执行裁定书,并解除该裁定书所裁定的内容:即解除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银行存款5088944.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闫春林

代理

审判员  郭鹏飞

代理

审判员  唐虹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闻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