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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22财保3号

于政恒对杨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于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22财保3号变更保全

申请人(被保全人):杨辉,现住农安县。(系肇事车辆司机及登记所有)

被

申请人:于某,现住农安县。杨辉与于某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2019)吉0122财保3号民事裁定,将被保全人杨辉所有的×××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被保全人杨辉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供现金人民币100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申请人杨辉的现金人民币10000.00元;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杨辉所有的×××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洪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