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8272-1号
申请人:中山市天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张建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耀兴,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锡垣,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雷君,女,1984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担保人: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李思聪,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中山市天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雷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粤2072民初827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雷君名下位于中山市横栏镇新天二路2号锦江尚苑2幢1单元1402房的房产。申请人中山市天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纠纷已经解决,申请人中山市天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雷君名下位于中山市横栏镇新天二路2号锦江尚苑2幢1单元1402房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旭桂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厚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