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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226刑初48号

被告人谢志强贩卖毒品罪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1-08
所属地区
山西省左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谢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晋0226刑初48号 罪犯谢志强,男,1971年7月7日出生于山西省左云县,户籍地山西省左云县云兴镇,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左云县云兴镇东巷**。 2018年12月17日本院作出了(2018)晋0226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谢志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查,罪犯谢志强患双小腿膝下约15cm处截肢术后合并残端感染,双下肢脉管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服务中心《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的审查意见是谢志强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罪犯谢志强暂予监外执行。 左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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