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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25民初133号

袁薇与黄发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袁薇;黄发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25民初133号

原告:袁薇,女,汉族,生于1993年11月15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黄发全,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25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薇诉被告黄发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薇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薇负担。

审判员  李明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若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