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25民初133号
原告:袁薇,女,汉族,生于1993年11月15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黄发全,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25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薇诉被告黄发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薇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薇负担。
审判员 李明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若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