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民初189、190、192-194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楼东侧楼**(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管理咨询师协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法定代表人:谭定雄,协会秘书长。
被告:世界咨询师学院有限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UNIT2508A25/F.BANKOFAMERICATOWER12HARCOURTRDCENTRALHONGKONG(香港夏悫道12号美国银行大厦25楼08A室)。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诉广东省管理咨询师协会(广东咨询师协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五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1131-11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1319-1323号民事判决,发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五案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追加世界咨询师学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界咨询师公司)为被告。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岩、被告广东咨询师协会法定代表人谭定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世界咨询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稿酬损失、合理费用五案共计人民币(以下均为该币种)40500元(其中189号案件10500元、190号案件6000元、193号案件7500元、192号案件7500元、194号案件9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事由:1.原告与作者李XX于2005年5月21日签订了《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将李XX相关作品除署名权和该合同约定的转让价金外,在自发表之日起至该合同期满版权归原告所有,合同有效期为10年。其中包括《奥美:“品牌管家”马失前蹄》《不要和你的对手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协和女郎怎样迷倒中东俊男?》《品牌资产增值之道》《带刺的玫瑰——长风汽车实施电子商务案例》等五篇均已发表的作品。2.2014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在其网站××通过互联网传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上述作品。3.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稿酬损失及合理费用。根据《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条的规定以及国家版权局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确定摄影等美术作品侵权赔偿额的请示》的答复函等规定,按稿酬(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按千字计算)五倍计算赔偿金额,并支付律师费每案2000元、差旅费每案500元等合理费用。
被告广东咨询师协会答辩称:原告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系对象错误。××网站不属于被告广东咨询师协会,被告已提供域名注册信息、新华社集团的广告、国家工商总局的商标以及原告提供的公证证据可证××网站不属于被告广东咨询师协会。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有两个地方显著注明来源于世界咨询师,而不是被告广东咨询师协会。在网页底部的版权声明中,也显著注明了××的网站的主体是世界咨询师学院有限公司,并且采用的是中文注明。2.××网站不应承担事先审查义务和较高的注意义务。××网站系非经营型网站,仅提供免费互联网信息存储空间,作为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只相当于信息中介作用,是一个开放的平台,所有的人都可以在上面发布言论、分享、交流,故不应承担一般性的事先审查义务和较高的注意义务。××网站为世界咨询师网站,该网站所有文章、帖子都是由将近1万名的网络用户发布的,而不是世界咨询师学院有限公司发布的。实际发布的信息内容是网络用户之间的学习交流,用户注册和阅读都是免费的,世界咨询师网站并没有因此获利。3.××网站已尽到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世界咨询师网站在每一个网页的权属声明中都声明了网站的主体是世界咨询师学院有限公司,并且提供了版权声明的链接,在链接中有提醒网络用户不要侵权,世界咨询师已尽到告知义务。虽然网站没有对网络文章预先审查,但是有定期的审查,并且及时删除了侵权内容,从原告提交的证据三和证据六中,可看出是在百度快照中打开的,而不是直接打开的世界咨询师网站的链接,也说明这两篇文章已在原告公证之前被网站主动删除,有效阻止了侵权后果的扩大的事实。故不应据此认定网站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4.××网站在本系列案中并无过错。在网站海量信息中,客观上对可能侵权的内容难以发现和甄别,加上该作品未能举证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网站没有理由应当知道相关侵权事实。同时,网站留有联系方式方便接收对侵权行为的投诉、举报,也没有收到过任何投诉、举报。在原告所称的侵权期间,世界咨询师学院有限公司与网宿科技股份公司签订了一个主机托管合同,委托网宿科技股份公司代为备案,网宿科技股份公司具有备案资质,域名是××。世界咨询师学院有限公司在网宿科技股份公司有自己的主机,广东省管理咨询师协会只是给其提供办理的手续。被告世界咨询师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涉案作品及其权属的有关事实《不要和你的对手站在同一起跑线上》(190号案件涉案作品)、《品牌资产增值之道(192号案件涉案作品)、《带刺的玫瑰——长风汽车实施电子商务案例》(194号案件涉案作品)等四篇作品均系《竞争优势》一书收录作品。《竞争优势》一书注明系李XX著,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品牌管家”马失前蹄记》(189号案件涉案作品)、《协和女郎怎样迷倒中东俊男?》(193号案件涉案作品)两篇作品均系光碟《经营之道》收录作品。碟片印刷信息载明:刘汴生主编,吉林电子出版社出版,版权所有: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在该碟片第五篇《营销案例》中收录了《奥美:“品牌管家”马失前蹄》一文,并注明“作者:李XX(原载:《世界商业评论》2004.11)”;在该碟片第四篇《行业与城市营销》中收录了《协和女郎怎样迷倒中东俊男?》一文,并注明“作者:李XX(原载:中国营销传播网2003.03.20网址:××)”。2005年5月21日,原告与李海东签订《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将李XX相关作品除署名权和该合同约定的转让价金外,自发表之日起至该合同期满的版权归原告所有,其中合同附表包括了涉案五篇作品,合同有效期为10年。2005年11月18日,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出具(2005)京海民证字第6111号公证书,证明该合同书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
二、关于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有关事实2014年6月13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4681号公证书,载明:2014年6月12日,三面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明聪在该公证处监督下,在该处使用公证处电脑对相关网页采用屏幕录像的方式进行了证据保全。证据保全内容显示:1.通过有道搜索关键字段“品牌管家马失前蹄”,有搜索结果项的网址首段为××,时间为“2014-02-26”。点击该搜索结果,跳转至世界咨询师网站页面,显示《“品牌管家”马失前蹄》一文,标题下载明信息有“2009-10-616:49|责编:master|来源:世界咨询师|评论:0[我要评论]”,文章具体内容与1319号案件涉案作品相同。2.通过有道搜索关键字段“不要和你的对手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有搜索结果项的网址首段为××,时间为“2013-01-05”,点击该搜索结果,显示“您查找的页面没有找到,或输入错误,点击返回首页”,再点击该搜索结果之“快照”,显示《不要和你的对手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一文,2009-10-616:49来自世界咨询师;另有搜索结果项的网址首段为××,时间为“2014-02-08”,点击该搜索结果,跳转至世界咨询师网站页面,显示《不要和你的对手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一文,标题下载明信息有“2009-10-616:49|责编:master|来源:世界咨询师|评论:0[我要评论]”,文章具体内容与1320号案件涉案作品相同。3.通过有道搜索关键字段“品牌资产增值之道创造层级清晰的品牌联想”,有搜索结果项的网址首段为××,时间为“2013-12-19”。点击该搜索结果,跳转至世界咨询师网站页面,显示《品牌资产增值之道——创造层级清晰的品牌联想》一文,标题下载明信息有“2009-10-616:17|责编:master|来源:世界咨询师|评论:0[我要评论]”,文章具体内容与1322号案件涉案作品相同。4.上述文章所显示的世界咨询师网站页面底部均有显示“主办机构:世界咨询师联合会(ICCUN),协办机构:广东省管理咨询师协会(民政厅批准1452)”字样。5.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网站域名iccun.com的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备13016739号-8,网站名称为世界咨询师,网站首页网址为××,网站负责人姓名为谭定雄;主办单位名称为广东省管理咨询师协会,主办单位性质为社会团体,审核通过时间为2014年1月27日。2014年5月27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1858号公证书,载明:2014年5月26日,三面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明聪在该公证处监督下,在该处使用公证处电脑对相关网页采用屏幕录像的方式进行了证据保全。证据保全内容显示:1.通过有道搜索关键字段“协和女郎怎样迷倒中东俊男”,有搜索结果项的网址首段为××,时间为“2013-07-24”。点击该搜索结果,跳转至世界咨询师网站页面,显示《协和女郎怎样迷倒中东俊男?》一文,标题下载明信息有“2009-10-617:28|责编:master|来源:世界咨询师|评论:0[我要评论]”,文章具体内容与1321号案件涉案作品相同。2.通过有道搜索关键字段“带刺的玫瑰长风汽车实施电子商务案例”,有搜索结果项的网址首段为××,时间为“2013-12-09”。点击该搜索结果,跳转至世界咨询师网站页面,显示《带刺的玫瑰——长风汽车实施电子商务案例》一文,标题下载明信息有“2009-10-614:03|责编:master|来源:世界咨询师|评论:0[我要评论]”,文章具体内容与1323号案件涉案作品相同。3.上述文章所显示的世界咨询师网站页面底部均有显示“主办机构:世界咨询师联合会(ICCUN),协办机构:广东省管理咨询师协会(民政厅批准1452)”字样。4.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网站域名iccun.com的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备13016739号-8,网站名称为世界咨询师,网站首页网址为××,网站负责人姓名为谭定雄;主办单位名称为广东省管理咨询师协会,主办单位性质为社会团体,审核通过时间为2014年1月27日。被告认为侵权文章上传的时间不能确认,但在庭审中拒绝观看和确认公证书所附光盘。当庭播放光盘,《协和女郎怎样迷倒中东俊男?》上传时间是2009年10月6日17:28分(第39778桢);《带刺的玫瑰—长风汽车实施电子商务案例》上传时间是2009年10月6日14:03分;《奥美:品牌管家马失前蹄》上传时间是2009年10月6日16:49分(第64000桢);《不要和你的对手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上传时间2009年10月6日16:49分(第76857桢);《品牌资产增值之道》上传时间是2009年10月6日16:17分。
三、关于被告抗辩的有关事实被告辩称××网站不属于被告广东咨询师协会,并提交了以下证据用于证明:1.打印自万网的域名iccun.com的注册信息,显示所有者为:internationalconsultantscollegelimited,注册日期:2005年08月15日;2.新华日报报业集团《培训》杂志社之《培训杂志》,显示“世界咨询师”广告页面,其上有网址××;3.商标信息查询打印单,显示:“世界咨询师”商标图像申请人为:世界咨询师学院有限公司(INTERNATIONALCONSULTANTSCOLLEGELIMITED),公告日期为2013年11月7日;4.××网站首页、版权声明页打印件,网站首页显示“网站主办机构:全球智库《世界咨询师》、世界咨询师学院”,声明中显示“《世界咨询师》创立于1997年,是中国起步最早的管理咨询师顾问专业平台,现有各类会员超过10000名。世界咨询师网站是具有高度影响力的、全球性的咨询(培训)行业专业资讯平台、学习平台、推广平台、交流平台”;5.《网站主页存储和代为备案服务协议》,甲方为广东省管理咨询师协会,乙方为世界咨询师学院有限公司(internationalconsultantscollegelimited),签署日期为2013年2月1日,协议内容为:甲方(咨询师协议)为乙方(世界咨询师学院有限公司)的网站(××)主页提供存储服务,并按照中国国家工信部要求,以甲方名义代为申请域名备案,但域名所有者仍然属于乙方。被告提交了IDC服务合同及备案合同证明,拟证明××域名及世界咨询师网站的运营者是世界咨询师学院有限公司,2009年开始由网宿科技股份公司代为办理网站备案信息。
本院认为,该服务合同是由世界咨询师学院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所签订,而世界咨询师学院有限公司并没有出庭确认该份证据的真伪。同时从该合同内容来看,只是一个约定IDC的主机租赁服务,与本案并无关联,也无法通过该合同查明或确认涉案网站的所有人。同时案外人网宿科技股份公司并不能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对涉案网站进行ICP备案登记,网站的ICP备案登记必须是通过工信部进行备案,其备案登记的具有法定效力。对于被告提交的该份证据,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被告广东咨询师协会在证据交换之日后庭审当天提交了(2017)深福证字第3573号、第3571号公证书,拟证明涉案的7篇文章为原作者发布,不涉及网站侵权。庭审中,谭定雄陈述世界咨询师学院有限公司授权广东省管理咨询师协会进行网站数据库查询。在(2017)深福证字第3573号公证书中有具体的操作程序,广东咨询师协会持授权书于2017年1月18日进行公证。本院对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从该公证书内容,只能看出一位叫李XX的人注册记录,无法确认该李XX与本案涉案文字作品原作者是否是同一人,公证书也没有显示涉案作品是否为李XX上传。故
本院认为被告的该项抗辩不能成立。
四、关于被告世界咨询师公司的情况本院于2018年3月7日通知谭定雄提供世界咨询师有限公司相关的公司登记注册信息,并按照其提供世界咨询师公司的相关登记信息(广东咨询师协会提供了其地址为香港九弥敦道208-212号四海大厦10楼)进行了委托送达。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受我院委托向被告世界咨询师学院有限公司寄送了传票,但提供的该地址并没有被送达人的名称。此后,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向香港特区政府公司注册处查册,查到被告世界咨询师学院有限公司2018年1月9日的周年申报表地址显示为:被送达人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为:UNIT2508A25/F.BANKOFAMERICATOWER12HARCOURTRDCENTRALHONGKONG(香港夏悫道12号美国银行大厦25楼08A室),被送达人的公司秘书为:日聪企业注册管理有限公司(ATACORPORATEFORMATION&MANAGEMENTLIMITED,以下简称日聪公司),2018年4月9日,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向被送达人的注册办事处地址送达了我院的诉讼文书,该办事处工作人员确认该地址为被送达人的注册地址,并签收前述法律文书,并加盖了日聪公司的公章。经查询,世界咨询师学院有限公司的唯一董事为谭定雄,其注册的中国身份证号为,身份地址也与广东咨询师协会法定代表人谭定雄的身份证号与地址相同,且公司备案登记信息上显示的唯一董事成员为谭定雄,签署日期为2018年1月9日。庭审中谭定雄陈述其曾经担任世界咨询师公司董事,但否定现任该职,其具体担任时间已不清楚。本院明确要求谭定雄提供证据证明其陈述,但其一直未提交。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标信息查询打印单、(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4681号、第11858号公证书书籍《竞争优势》、公证书所附光碟、《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2005)京海民证字第6111号公证书、公司登记信息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系列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为:
一、世界咨询师网站是否侵犯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如果侵权成立,两被告应否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三、如果应当承担,责任内容如何确定?一、关于世界咨询师网站(××)是否侵犯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依照该条第三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本案中,原告依照与作者李海东签订的《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取得了涉案作品除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利,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涉案作品著作权保护期内,除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本案中,世界咨询师网站未经许可,通过该网站提供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且并不具有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情形,侵犯了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被告广东咨询师协会辩称世界咨询师网站系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对相关作品的传播不具有过错、不构成侵权的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之规定,世界咨询师网站必须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才能达到不认定为构成侵权的条件。而本案中,从公证保存的世界咨询师网站上涉案五篇作品页面显示信息来看,五篇作品标题下方均注明有“…|责编:master|来源:世界咨询师|…”字样,可见世界咨询师网站并非仅提供网络服务,事实上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世界咨询师网站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故对被告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广东咨询师协会认为涉案文章系作者自己上传,不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公证书仅显示网名为“李XX”的人注册记录,无法确认该“李XX”与本案涉案文字作品原作者是否为同一人,公证书也没有显示涉案该网名为李XX的用户是否上传了涉案文章。关于被告广东咨询师协会应否承担相关侵权责任的问题。世界咨询师网站侵犯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其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本案中,
经审理查明,世界咨询师网站域名iccun.com的ICP备案信息显示,网站名称为世界咨询师,网站首页网址为××,网站负责人姓名为谭定雄,主办单位为广东省管理咨询师协会即本案被告。并且,从公证保存的世界咨询师网站上涉案五篇作品页面显示信息来看,网页底部均注明了“主办机构:世界咨询师联合会(ICCUN),协办机构:广东省管理咨询师协会(民政厅批准1452)”字样。对于被告辩称其仅系代为申请域名备案,域名所有权属于世界咨询师学院有限公司的意见。从被告世界咨询师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并无实际办公地址,仅有公司秘书(日聪公司)代为收取文书,其唯一董事为谭定雄。根据香港世界咨询师公司2018年1月的周年申报表,其公司地址变更为UNIT2508A25/F.BANKOFAMERICATOWER12HARCOURTRDCENTRALHONGKONG(香港夏悫道12号美国银行大厦25楼08A室),且有谭定雄本人的签名。而本院在2018年3月7日通知谭定雄提供世界咨询师有限公司相关的公司登记注册信息时,谭定雄没有提供早已变更登记地址的香港世界咨询师公司地址,庭审中谭定雄仍然否认其现为世界咨询师公司的股东或董事。
本院认为,香港世界咨询师公司没有实际办公地址,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谭定雄,从广东咨询师协会与香港咨询师公司的经营方式看,两者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完全相同,以上事实显示两被告之间实际为联系紧密的关联公司,即使香港世界咨询师公司以自己名义注册商标,但现有证据表明,香港世界咨询师公司的事务由广东咨询师协会实际执行,且两者的合同以及网站页面多处显示“ICC世界咨询师”字样。以上事实证明被告广东咨询师协会与香港世界咨询师公司共同参与世界咨询师网站经营和管理,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辩称在原告主张被告网站侵权期间由上海网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管网站。该份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其次,从该合同内容来看,只是一个约定服务器的租赁服务,并不涉及对网站内容的管理。对于被告辩称涉案作品上传时间早于备案时间的问题,
本院认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种持续性侵权行为,上传时间仅表明侵权行为的开始时间,不代表侵权行为的结束时间,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对世界咨询师网站进行浏览公证时,该网站仍可查阅涉案作品,而该公证时间位于ICP备案时间之后,故对被告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两被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内容的问题。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稿酬损失并支付维权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因原告未提交因被告侵权行为给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证据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数额的证据,本院综合涉案作品类型与篇幅、侵权行为性质与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其中189号案件10500元、190号案件6000元、193号案件7500元、192号案件7500元、194号案件9000元。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出支出的合理费用已计算至赔偿损失的范围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广东省管理咨询师协会、世界咨询师学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人民币40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五案共计人民币2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省管理咨询师协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世界咨询师学院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蒋筱熙
审判员 王媛媛
审判员 兰诗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茗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四十九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第六条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