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82民初8960号
原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8075722N。
法定代表人:郭道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春,女,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勇,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青岛朋兴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红岛街道萧家社区南1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5878384501。
法定代表人:肖青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项目经理,籍贯四川省南江县,现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会庆,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朋兴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朋兴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朋兴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朋兴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19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2459.5元,由原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衣泽远
人民陪审员 于振芳
人民陪审员 李晓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