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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3执恢41号

天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天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1023执恢41号 申请执行人天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2010)台天行审字第字第430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瑞君、洪卫娟为计划生育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齐瑞君、洪卫娟已向申请执行人天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缴纳抚养费社会人民币27700元,本案已依法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注:本案标的执行完毕。 天台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