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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025执恢107号之一

李永辉、石国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3-11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永辉;石国兵;河北欧文格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1025执恢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永辉,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执行人:石国兵,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执行人:河北欧文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76799417。

法定代表人:石化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永辉与河北欧文格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欧文格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以(2015)冀1025执45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蒸压釜设备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河北欧文格建材有限公司的蒸压釜设备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元合

二〇一九年一月一十五日

书记员  蔡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