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25民初420号
原告:成都利隆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横小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054926618P。
法定代表人:李晓丽,经理。
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610000220523751W。
法定代表人:李继涛,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利隆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费缴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述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