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23执46号
申请执行人:余跃进,男,1958年7月1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委托代理人:余乐,女,1987年1月13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被执行人:孙铁兵,男,1962年1月2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本院在执行余跃进与孙铁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8)鄂1223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和余跃进的执行申请,向被执行人孙铁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铁兵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孙铁兵的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余额及其他收入款项2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志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顾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