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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223执46号

余跃进、孙铁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跃进;孙铁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23执46号

申请执行人:余跃进,男,1958年7月1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委托代理人:余乐,女,1987年1月13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被执行人:孙铁兵,男,1962年1月2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本院在执行余跃进与孙铁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8)鄂1223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和余跃进的执行申请,向被执行人孙铁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铁兵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孙铁兵的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余额及其他收入款项2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志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顾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