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0285行审11号 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莱西市烟台路76号。 法定代表人何贤德,局长。 被执行人左某某。 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左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左某某作出了西费征字[2018]第01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内容是:限被执行人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52917.00元。逾期不缴纳,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西费征字[2018]第01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于2018年5月8日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11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西费征字[2018]第010-2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法律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复议、起诉又不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西费征字[2018]第01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炳良
审判员 赵虹华
审判员 葛 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史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